梦到警察查枪支,梦到警察查枪支什么意思

梦到警察查枪支,梦到警察查枪支什么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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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
  1. 梦见自己私藏枪支被发现了
  2. 如果村民举报隔壁家有枪支,警察没有抽查令是否可以进行抽查
  3. 梦见自己携带枪支被发现,彼警察抓住,并绑住双手
  4. 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有哪些特殊规定

如果梦见自己私藏枪支被发现的话,这肯定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,可能你从心里面希望自己能够得到一把枪,对枪非常的喜欢,但是却害怕被发现,所以你才会做这样的梦。

警察如果没有搜查令是不可以随意搜查居民住所的,不然就是侵犯居民隐私权。
但是警察办案的话是很容易拿到搜查令的。

你如果要是做到这样的梦,就如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,可能会使梦变成现实,变成真实的场景出现,千万不要做做那些现在违禁品的东西去去谋取暴利,今天要慎重啊,走正路才是你不给警察抓得最好的办法。

公.安机.关人.民.警.察佩带使用枪.支规范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保.障公.安机.关人.民.警.察依法履行职责,规范人.民.警.察佩带、使用枪.支行为,有效制止犯罪活动,维护公共安全和社.会秩序,保护公.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、公共财产,根据《中.华人.民共.和国人.民.警.察法》、《中.华人.民共.和国人.民.警.察使用警械和武.器条例》等有关法.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.民.警.察在执.法执勤时佩带枪.支、使用枪.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.查处置等工作。

第三.条本规范所称人.民.警.察,是指获准核发《中.华人.民共.和国公.务用枪持枪证》(以下简称持枪证)的公.安机.关配枪民.警。

配枪部门,是指公.安机.关配备公.务用枪的内设部门、派出机.构和其他直属单位。

枪.支,是指公.安机.关依照《公.务用枪配备办法》配备的各种公.务用枪。

使用枪.支,包括持枪戒备、出枪警示、鸣枪警告、开.枪射击行为。

第四条人.民.警.察应当依照《中.华人.民共.和国人.民.警.察使用警械和武.器条例》有关规定使用枪.支。

第五条人.民.警.察使用枪.支,应当以制止暴.力犯罪行为,尽量减少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为原则。

第六条人.民.警.察依法使用枪.支行为受法.律保护。
因合法使用枪.支造成.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,不承担法.律责任。

第二章佩带枪.支

第七条人.民.警.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,应当佩带枪.支:

(一)处置、侦.查暴.力犯罪行为;

(二)抓.捕、搜.查、押.送、拘传、拘.留、逮.捕犯罪嫌疑人;

(三)执行武.装巡逻任务;

(四)在公.安检.查站、卡点执行武.装警戒、处突任务;

(五)在车站、机场、码头、口岸等重点部位、区域执行武.装定点执勤任务;

(六)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.查、核查情况等反恐防.暴任务;

(七)省级以上公.安机.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八条人.民.警.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.支:

(一)进入北.京市区的,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.民政.府批准;

(二)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,应当经省级以上公.安机.关批准;

(三)跨所属公.安机.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.枪、班用机.枪执行任务的,应当经上一级公.安机.关主要负责人批准;

(四)省级以上公.安机.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九条人.民.警.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佩带枪.支:

(一)子弹未上膛时,打开.枪.支保险,子弹上膛时,关闭枪.支保险;

(二)着警.服佩带手.枪时,应当使用制式枪套、枪纲;

(三)着便装佩带手.枪时,应当选用便携式枪套;

(四)着警.服佩带长枪时,应当使用制式枪背带采取肩枪、背枪或者挎枪方式。

第十条人.民.警.察佩带枪.支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携带人.民.警.察证、持枪证(执行特定侦.查任务的除外);

(二)除因执.法.办案需要外,不得进入娱乐场所;

(三)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;

(四)发生枪.支丢失、被盗抢或者其他事.故,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、事发地县级公.安机.关报告;

(五)省级以上公.安机.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。

第三章使用枪.支

第十一条人.民.警.察在执行任务时,遇有危及公共安全、本人或者其他公.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、公共财产等暴.力犯罪行为时,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,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、出枪警示、鸣枪警告、开.枪射击措施,有效预防、制止严重暴.力犯罪行为,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。

第十二条人.民.警.察判断可能发生暴.力犯罪行为的,应当及时进行持枪戒备,采取相应的戒备状态,并将枪口指向安全方向。

第十三.条人.民.警.察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.暴.力犯罪行为的,应当进行出枪警示,迅速表明人.民.警.察身份,并将枪口指向犯罪行为人。
同时,命令犯罪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.暴.力犯罪行为,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.从命令的后果。

出枪警示时,应当子弹上膛,打开保险,抠压枪.支扳机的手指置于扳机护圈外,与犯罪行为人保持一定距离,并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枪.支走火或者被抢。

第十四条人.民.警.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.暴.力犯罪行为,经口头警告无效的,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。
来不及口头警告的,可以直接鸣枪警告。

第十五条人.民.警.察判明有《中.华人.民共.和国人.民.警.察使用警械和武.器条例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.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,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,可以开.枪射击。
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,可以直接开.枪射击:

(一)放火、决水、爆.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;

(二)劫持航空器、船舰、火车、机动.车或者驾驶车、船等机动交通工具,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;

(三)抢夺、抢.劫枪.支弹.药、爆.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;

(四)使用枪.支、爆.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.支、爆.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;

(五)破.坏军事、通讯、交通、能源、防险等重要设施,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、紧迫危险的;

(六)实施凶.杀、劫持人质等暴.力行为,危及公.民生命安全的;

(七)国.家规定的警卫、守卫、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.力袭.击、破.坏或者有受到暴.力袭.击、破.坏的紧迫危险的;

(八)结伙抢.劫或者持械抢.劫公私财物的;

(九)聚众械斗、暴.乱等严重破.坏社.会治安秩序,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;

(十)以暴.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.民.警.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.力袭.击人.民.警.察,危及人.民.警.察生命安全的;

(十一)在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罪犯聚众骚.乱、暴.乱、行.凶或者脱逃的;

(十二)劫.夺在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罪犯的;

(十三)实施放火、决水、爆.炸、凶.杀、抢.劫或者其他严重暴.力犯罪行为后拒捕、逃跑的;

(十四)犯罪行为人携带枪.支、爆.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、逃跑的;

(十五)法.律、法规规定可以开.枪射击的其他情形。

人.民.警.察开.枪射击时,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,避免受到伤害。
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.暴.力犯罪行为,或者失去继续实施.暴.力犯罪能力的,应当立即停止开.枪射击,并确认危险消除后,及时关闭枪.支保险,恢复佩带枪.支状态。

第十六条人.民.警.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鸣枪警告、开.枪射击:

(一)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.孕妇女、儿童的,但是使用枪.支、爆.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.暴.力犯罪的除外;

(二)犯罪分.子处于群众聚.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,但是不使用枪.支予以制止,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;

(三)正在实施盗窃、诈骗等非暴.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、逃跑的。

第十七条人.民.警.察在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.体性.事.件时,一线处置民.警不得佩带枪.支。
根据现场情况二线民.警可以佩带枪.支进行戒备,只有在出现严重暴.力犯罪行为时才能依法使用。

人.民.警.察在处置群.体性.事.件需要使用防.暴枪时,应当按照现场指挥员的命令,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弹种和射击安全距离,进行开.枪射击。

第十八条人.民.警.察使用枪.支造成犯罪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,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,保护现场,防止证据灭失。

人.民.警.察使用枪.支后,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,并在完成任务后二十四小时内,向所属配枪部门提交书面报告。
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使用枪.支的地点、时间;

(二)使用枪.支时的现场情况;

(三)使用枪.支时采取的警告措施;

(四)使用枪.支理由及造成的伤亡情况;

(五)弹.药消耗情况;

(六)使用枪.支后所做的处置工作。

人.民.警.察在所属公.安机.关管辖区域外使用枪.支的,应当同时向事发地县级公.安机.关110报警台口头报告。

第四章调.查处理

第十九条人.民.警.察所属配枪部门接到使用枪.支的口头报告后,应当及时上报所属公.安机.关。
所属公.安机.关应当视情指派警务督察部门进行调.查;对鸣枪警告、开.枪射击的,应当及时进行调.查验证并形成卷宗。

各级公.安机.关应当建立由警务督察部门牵头,纪.委监察、法.制部门参加的调.查处理机制,负责会同有关警种对人.民.警.察使用枪.支案事.件进行调.查处理。

第二十条人.民.警.察开.枪造成.人员伤亡的,事发地县级公.安机.关应当迅速按照下列程序处置:

(一)派出警力赶赴现场,划定警戒区域,维护秩序,保护现场;

(二)通知医.疗单位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治;查明伤亡人员的身份情况,及时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;

(三)组.织开展现场勘查和调.查工作,收集、固定相关证据;

(四)通知事发地县级人.民检.察院;

(五)向当地党.委、政.府报告,组.织做好善后处理、舆情引导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人.民.警.察所属公.安机.关接到民.警异地使用枪.支造成.人员伤亡的报告后,应当立即指派人员配合事发地县级公.安机.关做好调.查、处置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事发地县级公.安机.关调.查结束后,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调.查报告。
调.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接受人.民.警.察报告的情况;

(二)调.查工作情况及确认的使用枪.支情况;

(三)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及采取的紧急处置情况;

(四)组.织善后处理和舆情引导工作情况;

(五)调.查结论及处理意见。

第二十三.条事发地县级公.安机.关对人.民.警.察使用枪.支情况调.查结束后,应当向其本人及所属配枪部门宣布调.查结论;人.民检.察院介入调.查的,应当与人.民检.察院协商形成调.查认定意见后宣布。

人.民.警.察对认定其使用枪.支不当的调.查结论持有异.议的,可以向事发地县级公.安机.关的上一级公.安机.关提出申.诉。

第二十四条人.民.警.察依法使用枪.支造成.人员伤亡的,事发地公.安机.关未经其所属省级公.安机.关批准,不得披露当事民.警姓名、工作单位等信息。

第二十五条人.民.警.察使用枪.支后,所属公.安机.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,缓解心理压力。
在人.民.警.察接受调.查期间,应当暂停其佩带枪.支。

对人.民.警.察使用枪.支后,存在心理负担过重等不宜佩带枪.支情形的,其所属公.安机.关可以停止其佩带枪.支。

第五章奖惩责任

第二十六条人.民.警.察依法使用枪.支有效制止严重暴.力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。

第二十七条人.民.警.察在执勤执.法时,按照本规范应当佩带枪.支而未佩带的,对其本人及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视情给予批.评教育;造成.人.民.警.察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,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。

第二十八条人.民.警.察违反本规范佩带、使用枪.支,所属公.安机.关在调.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、禁.闭的措施。
调.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.评、调离岗位等组.织处理;构成违纪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.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九条人.民.警.察行使职务时违法使用枪.支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,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,由该人.民.警.察所属公.安机.关依照《中.华人.民共.和国国.家赔偿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。

第三十条人.民.警.察依法使用枪.支,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,由该人.民.警.察所属公.安机.关参照《中.华人.民共.和国国.家赔偿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三十一条列入公.安机.关序列的人.民武.装警.察部.队执行任务时佩带、使用枪.支的,参照本规范执行。

人.民.警.察出国参加维和执勤执.法任务,根据有关国际组.织协议的授权需要携带枪.支的,参照本规范和相关的授权执行。

第三十二条省级公.安机.关可以根据本规范,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.安部备案。

第三十三.条本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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